3 材料


3.0.1 木结构应采用具有明确的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木、原木、锯材和工程木产品。
3.0.2 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木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要求。
3.0.3 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符给下列规定:
    1 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通过强度标准值和抗力分项系数确定,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2 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目标可靠指标和木材强度变异系数进行确定。
3.0.4 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指标应根据木构件的尺寸、使用条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3.0.5 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 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3 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
    4 进行抗震设计时,钢材的屈强比和断后伸长率应满足钢结构塑性设计的要求。
3.0.6 木结构中采用的金属连接件,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铸钢连接件尚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不锈钢连接件尚应具有名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碳、镍、铬、钼等含量的合格保证。
3.0.7 结构用胶粘剂类型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且其胶合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3.0.8 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黏结性能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湿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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